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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法学研讨会呼唤明星艺德 呼吁契约精神

2018年10月22日21:48 |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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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10月22日电 (栗翘楚)由北京市影视娱乐法学会、北京金栋律师事务所主办的“呼唤艺德回归,新时代娱乐界诚信守法研讨会”近日在京召开,会议由西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院长孙江主持,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立新、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赵旭东、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心稳、北京市影视娱乐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刘承韪、北京市影视娱乐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刘毅、中宣部全国宣传干部学院教研部副主任秦强等专家学者到场参加。

与会专家以“蔡某坤演艺合同纠纷案件”为例,对目前娱乐行业中的经纪合同纠纷问题进行了讨论,并认为应加快演艺行业立法规范建设,加强对明星艺人的艺德操守管理,维护娱乐行业的健康风气。

以案说法,聚焦事件争议点

2015年11月12日蔡某坤与依海公司签订了《演艺娱乐事务独家经纪合同书》,2016年10月,通过10人男子组合SWIN正式出道;2017年2月10日,蔡某坤及其监护人委托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发出律师函,要求撤销包括补充合同在内的《独家经纪合同书》;2017年9月,蔡某坤正式向法院提出了解约诉讼。2018年3月,依海公司提出反诉,2018年4月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据了解,蔡某坤在起诉书中,提出的解约理由是依海公司没有为其长期全面发展进行投入,未履行也没有能力履行合约,且签约时尚未成年,没有任何行业经验,所签订的演艺经纪合同对其严重不公平。

依海公司表示,公司历来十分重视对蔡某坤的培养,曾花费巨资买下蔡某坤在2016年参加的综艺《星动亚洲》的全部版权,并为其制定了一系列的培养计划,认为公司没有为其全面发展进行投入的说法是不正确的,且蔡某坤方未经公司同意,自行参加代言等演艺活动,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及损失,有违职业道德,因此要求蔡某坤继续履行合约。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立新表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解除合同一般有三种情形,即协商解除、约定解除以及《合同法》94条中规定的法定解除情况,而蔡某坤解约一案并不符合这几种解约情形,属于违约。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赵旭东表示,经纪合同与一般合同存在不同之处,不能一概而论,特别是在后期收益结算分成时,需要考虑到经纪公司前期的成本投入情况,要让艺人明确后期结算的具体款项及结算目的,及时消除彼此疑虑,降低争议出现的可能性。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心稳认为,娱乐行业比较特殊,具有培训周期长,市场风险不确定的特点,虽然双方已经签署合约,但在初期确实存在着艺人收入不够公司培训成本费用的情况。因此在签订相关经纪合约时,公司和艺人应当就培训成本和演艺收入相抵问题进行协商,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相关事宜,以避免后期分成时出现争议。

解约频现,法院认定有何不同

近年来,青年艺人与经纪公司对簿公堂的案件时有发生,艺人指责公司未尽到培养责任,公司则认为艺人在获得公司培养的机会大火后,自立门户,有损艺德,娱乐行业争纷引起社会公众极大关注,而对比法院审理的多起艺人解约案件后可以发现,对于经纪合约属性认定问题,现在也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

2016年12月,唐人与蒋劲夫经纪合同纠纷案终审判决结果公布,法院驳回蒋劲夫解约唐人合约请求,判定蒋劲夫经纪约仍属唐人,并赔偿唐人损失二百万元。对比此前艺人与经纪公司产生合约纠纷,判决结果多是允许解约、艺人赔偿违约金的案例,此次法院判决唐人与蒋劲夫经纪合约继续履行,在国内尚属首例,而业内人士也表示,此案的判决结果有可能对此后类似合约纠纷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北京市影视娱乐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刘承韪介绍,2009年之前,大部分的法院裁决都认为经纪合同是委托合同,如需解除合同,则适用于《合同法》94条第五项,即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而2009年之后,出现了演艺合同源于经纪合同,是混合性合同或综合性的提法,演艺合同已经不再是一个单纯的委托合同,因为它包含了委托关系、培养训练及后期一系列的宣传推广活动。所以在成为综合性合同后,任意解除权的可能性就不存在,只能选择协商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经纪公司有违约行为,或者是有根本违约行为,才可以解除合同。”

北京市影视娱乐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刘毅介绍,近十年来,我国演艺行业快速增长,市场规模不断扩大,而行业立法建设却并不完善,演艺经纪合同具有很大的特殊性,并不是普通的商业合同,对于艺人和经纪公司的合作,可以从两个阶段来分,在前期经纪公司需要培训艺人,后期则是收益阶段,但收益阶段不确定性很高,往往会出现收益不抵成本的情况,这就会给合作双方的利益分成埋下隐患,而在发生解约,对簿公堂时,在解约金额上也会存在诸多争议。因此,他认为,学界和业界可以共同探讨和交流,解决相关争议,规范行业秩序。

加强立法建设,呼吁契约精神

针对近年来娱乐行业频现的艺人解约案件,“阴阳合同”和偷税漏税事件,中宣部全国宣传干部学院教研部副主任秦强认为,文艺工作者担当着时代重任,引领着社会风气,承载着社会的期盼,作为公众人物必须起到树立正榜样、弘扬正能量的作用。但在实践中,一些演员艺人往往忽视了自己行为的社会影响力和社会责任感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黄赌毒丑闻频繁,给粉丝特别是青少年的健康发展带来了负面的示范,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因此,必须加强对娱乐行业的综合治理,推动娱乐业健康有序良性发展。首先,应当运用法治手段和法治方式公开曝光,依法处置,建立一套惩戒机制,严重时甚至禁演封杀,坚决杜绝极个别艺人靠一次出轨、一次吸毒就名声大曝、名利双收的极端情况发生;其次,要引导广大文艺工作者加强法律素养、道德修养和文化涵养,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决抵制低俗、庸俗、媚俗,用健康向上的文艺作品和为人处事来陶冶情操,启迪心智,引领风范。

除了法治方面的惩戒外,秦强表示还更应在道德方面加强约束,体现依法治理和以德治理相结合的要求。演员艺人作为一种职业,必须要强调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强化演艺娱乐等行业公众人物的社会责任,引导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时大力倡导诚信意识、契约精神,减少类似违约解约案件的发生。

“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方面,对整个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在文化娱乐行业中,无论是演艺明星,还是经纪公司,都应该在良好协商的基础上公平和谐的开展合作,讲究诚信守法、共赢发展,共同推动文化娱乐行业的健康有序良性发展。

(责编:白宇、曹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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