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在ICU门外守候12天,算不算“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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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重伤者被送进重症监护病房(ICU),家属因制度规定无法进入病房贴身照料,肇事方和保险公司是否应赔偿护理费?
日前,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支持了案涉受害方关于护理费的诉请,这一判决不仅厘清了医疗护理与生活护理的本质区别,亦在司法实践中确认了病房外家属“隐性付出”的价值。
一场交通事故引发赔偿争议
2025年,王某遭遇严重车祸致重伤,被紧急送医后,在ICU接受了长达12天的抢救性治疗。待病情稳定转至普通病房并出院后,王某家属在向肇事方及保险公司主张赔偿时,将王某在ICU住院期间的家属护理费列入了索赔清单。
对于上述护理费,保险公司认为,ICU配备了专业的医护人员和先进的监测设备,在此期间,医院管理制度明确禁止家属进入病房,护理职责已由院方全面承担。
保险公司据此认为,家属既未实际从事护理工作,再行主张护理费属于要求“重复赔偿”,于法无据。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王某向法院起诉。
专业监护能否“覆盖”家属陪伴
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认为,案涉医疗费用清单中已包含ICU护理项目,王某及其家属要求赔付额外护理费将构成不当得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判断护理费是否成立,关键在于区分“医疗护理”与“生活护理”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不能简单地将“家属未进病房”等同于“没有护理需求”。王某在ICU接受救治期间,家属虽被隔绝于病房门外,但其护理职能并未消失,而是转化为一种高强度的“场外待命”状态。
法院认为,王某家属需随时等候医院关于病情的突发通知,以便第一时间签署病危通知书等各类紧急医疗文书。同时,家属还需承担办理缴费、处理转院检查等大量事务性工作。病房外的守候与配合,是整个生命救治链条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其目的在于与医疗机构形成合力,保障救治过程的顺畅与决策的及时。
据此,竹溪县人民法院一审依法支持了王某关于ICU治疗期间护理费的诉请。宣判后,保险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医疗护理与生活护理互不重叠
办案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均将护理费列为法定赔偿项目,其适用并不因治疗场所的特殊性而被排除。
法官认为,ICU内的医学护理侧重于抢救措施、病情监测和治疗执行,而家属承担的则是手续办理、应急响应与精神支撑,二者性质迥异,互不重叠,不存在重复赔偿问题。“即便隔着ICU的大门,家属在门外的彻夜守候,既是危急时刻家庭亲情的本能体现,也是面对突发灾难时的责任担当,符合社会普遍的道德情感和认知。”法官在判后释法中表示。
法官提醒,在类似纠纷中,受害方若想主张护理费赔偿,应妥善保管住院病历、医疗费用清单等原始证据,用以准确佐证住院时长及护理的必要性。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护理费的计算有严格标准,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规定计算,无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则参照当地护工劳务报酬标准。护理人员原则上按一人计算,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据此调整人数或期限。关于护理期限,通常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若因伤残不能恢复的,应根据健康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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