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对历史建筑进行灵活利用
为落实《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做好北京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工作,市规划自然资源委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起草了《北京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8月5日至8月20日在网上进行公示,邀请市民朋友为北京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建言献策。
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该《办法》共二十五条,规范了保护行为边界、分类管控底线、技术文件编制等多方面内容。其中,《办法》鼓励历史建筑灵活利用,允许用途转换,但转换后功能应符合历史建筑的价值特征,且不得对历史建筑的保护产生不利影响。
避免修缮过程中的“建设性破坏”
《办法》界定各类保护行为边界,为保护责任人日常维护和修缮提供指引。依据保护利用过程中对历史建筑干预程度的不同,明确了各类保护措施的定义、目标、保护要求及注意事项,界定了“日常保养”“维护和修缮”等措施的行为边界和管控要求,以及“应急抢险”与拆除后“原址复建”的区别,避免修缮过程中因界线模糊而造成的“建设性破坏”。设置《北京市历史建筑保养维护登记表》,通过表单筛选的形式,帮助保护责任人判断哪些行为可以自行开展,哪些行为需要审批。
在保护价值载体的前提下,为适应现代生活需求,《办法》提出“维护和修缮”行为的分级管控标准,明确在修缮过程中“哪些可以动、哪些不能动”,以实现“建筑立面依据原貌进行修缮、整饰,结构构件按原结构进行更新,建筑内部可进行平面布局调整以满足现代使用需求”的目标,推进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办法》明确增设必要设施的相关保护要求。
同时,针对北京市合院式历史建筑多的特征,将“因整体结构(围护结构和承重结构)发生变形、倾斜、沉降,严重影响使用安全的,采用原形式、原材料通过局部或整体落架大修方式进行的翻建”纳入维护修缮审批程序。
简化日常维护修缮审批流程
《办法》后附“历史建筑审批流程图”,帮助保护责任人厘清历史建筑修缮的申报流程。实施日常保养的历史建筑,无需审批,通过备案方式进行监督管理;对于保护方案中不涉及历史建筑有价值部位或者环境要素改变的,可采用简化审批流程,以“规划意见函”形式审批,实现行政管理效率的提升;对于涉及历史建筑有价值部位、历史环境要素修改的,或者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变动的,或者确需恢复历史格局或建设必要附属设施的历史建筑,以“规划许可证”形式审批,与现有审批要求衔接。
依据《条例》维护修缮历史建筑时,需编制保护设计方案,《办法》进一步深化、细化了保护设计方案的编制要求,明确了修缮技术标准的内容要求以及保护设计方案、施工方案的编制要求,为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解决了“怎么编”的困惑。
鼓励历史建筑灵活利用
历史建筑更加注重灵活利用。在空间利用层面,《办法》在《条例》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在不突破保护底线的前提下,历史建筑及其保护范围内其他建筑可以进行更新利用。在功能利用层面,《办法》衔接北京市城市更新等相关研究,提出历史建筑功能转换的引导策略。
此外,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正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制订《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认定与登录工作规程》,进一步明确历史建筑的认定标准,明确各级政府部门在历史建筑申报、登录、预保护、名录公布等环节的责任和相关要求,并出台配套的管理细则,故《办法》中不涉及上述相关内容。
保护历史建筑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公众可登录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网站“政民互动—民意征集”栏目提出宝贵意见,或发送邮件至mcc@ghzrzyw.beijing.gov.cn进行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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